2024年7月1日 修訂版次2
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受交通部委託辦理「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研究計畫」,推動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示範專案,期能協助企業以更便利及更精確方式盤查員工通勤碳排放量,並鼓勵員工通勤選擇使用綠色運輸。
本院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一項及第9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依據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院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其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說明如下:
為辦理「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示範專案」之特定目的項目:
(一)特定目的
(二)個人資料類別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自本院執行「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示範專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二)地區: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利用。
(三)提供/揭露個人資料之對象:本院、交通部、您的任職單位及因執行「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示範專案」而有獲取您的個人資料必要之機構(包含但不限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關係企業、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運輸資料流通服務平臺、宏碁智通股份有限公司、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遠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式:前述對象將依本專案需求,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下,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進行資料個人蒐集,說明如下: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提供的個人資料,得向本院(聯絡人:徐幸瑜,聯絡方式:d32577@tier.org.tw)或系統管理單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聯絡人:林冠華,聯絡方式:kuanhua@cht.com.tw)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院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4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院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院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院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本院得自行或您得向本院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院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院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請提供您本人正確及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院申請更正。若您不同意本院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或未提供正確且完整之個人資料,本院將無法為您提供「企業員工通勤足跡數位盤查機制示範專案」之相關業務。如您的相關權益受影響,本院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您的個人資料受到本平台【隱私權聲明】之保護及規範。本院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院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您。
六、本同意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本同意書有關之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且同意本院留存此同意書,供日後取出查驗。